| 標題 | 轉知:關於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所稱之「設有戶 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 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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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5-13 00:00~2025-05-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13 08: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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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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