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十二點)二、修正校長差假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之請假天數。(修正規定第七點)三、配合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二月六日院授人培字第一一二三○二四三○九號函規定,將本注意事項各項補休期限由一年延長為二年,並追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另明定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