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2-04-01 00:00~2022-04-08 23:50 更新時間: 2022-04-01 11:55:50
訊息內容

銓敘部審酌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實務執行現況,故「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仍得依前開該部106年11月15日函辦理外,下列文件亦得作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
(一)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如試養契約書):上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名單」查詢。
(二)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之證明文件,並輔以其與被收養人同住一地址之證明(如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