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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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2-04-01 00:00~2022-04-08 23:50 更新時間: 2022-04-01 11:55:50 |
訊息內容 |
銓敘部審酌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實務執行現況,故「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仍得依前開該部106年11月15日函辦理外,下列文件亦得作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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