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彰化縣田尾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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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輔導室 |
公告單位 | 輔導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9-08-08 00:00~2019-08-15 23:50 更新時間: 2019-08-08 10:24:49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田尾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訂之。
第二條 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輔導室主任兼任。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設置要點陳奉校長核准後施行,其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