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任教國民中小學為應屆畢業生新住民語文課程之教學支援老師鐘點費核發相關規範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學組長
日期起迄 2025-07-02 00:00~2025-07-09 23:50 更新時間: 2025-07-02 15:10:50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2066號函(副本)辦理。
二、 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7條規定:「教學支援老師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聘任期間應按月發給。但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鐘點費。」
三、 援上,為保障教學支援老師待遇權益,因天災、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學校停止上班上課,致使教支老師無法上課者,以「原排定授課節數」給予備課之鐘點費。
四、 至國民中小學應屆畢業學生畢業後無課程週,非屬前開不可抗力因素,惟學生課程結束時間,係為學校於課程計畫及學校行事曆預先排定,學校應於學期開始前,盡告知之責,以利教支老師預先安排其他工作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