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北斗鎮螺陽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一、依據:教育部「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5 日臺 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109 年 8 月 7 日彰縣府教網字第 1090280207 號函修正「高 級 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目的: (一)准許經家長同意之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以維護學生之安全及方便其與家人之聯絡。 (二)訂定學生在校期間使用行動載具之規範,以免學生在校內因使用行動載具,而有影響教學之 情形。 三、適用對象:本校各年級學生。 四、申請方式: (一)自行向學務處訓育組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 (二)申請者須經監護人同意切結並確實瞭解行動載具使用規定,並願意遵守本校使用規定。 (三)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五、管理細則: (一)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至校。 (二)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年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上課期間行動載具應關機,若於上課時發出聲響或振動,前兩次予以告誡並暫時保管行動 載具至放學並紀錄之,一個學期違規使用累積達三次即註銷其使用資格,禁止帶行動載具 到校。 (四)學生於在校期間,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 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立即關機。 (五)在校期間,學生禁止以行動載具從事「傳送及接送簡訊」、「上網」、「拍照」、「玩遊戲」。 (六)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行動載具 (七)如未申請通過者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攜帶行動載具到校將由導師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 長領回。 (八)學生自行妥善保管行動載具,如有受損及遺失的情形,一概由學生自行負責。 六、本辦法經校長同意,提交校務會議審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辦法連結與表單下載,請導師有需要者自行下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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