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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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公告單位 | 幹事兼人事 陳禹蓉 |
日期起迄 | 2022-03-09 00:00~2022-03-16 23:50 更新時間: 2022-03-09 22:26:03 |
訊息內容 |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