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對於教師於職前擔任運動教練年資併計退休年資疑義案例
訊息分類 人事主計
公告單位 行政幹事 陳禹蓉
日期起迄 2018-01-25 00:00~2019-01-25 00:00 更新時間: 2018-01-25 16:28:27
訊息內容 主旨: 轉知教育部對於教師於職前擔任運動教練年資併計退休年資疑義案例,供各校參照,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22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39646號函(副本)辦理。
二、 查桃園市某教師職前為教育部74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儲訓班結訓學員,於民國75年分發至高雄市某國小擔任體操教練(75年6月21日起),係依「教育部約聘(僱)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案進用,並依據「教育部約聘(僱)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考核及遷調實施要點」進行考核。
三、 另依據教育部97年8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70165320號函釋(說明五)略以:原專任運動教練如非轉任為審定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而係轉任為其他退休條例適(準)用對象者,其曾任原專任運動教練之年資,仍應依教育部88年12月17日台88人(三)字第88154278號書函及89年5月19日台(89)人(三)字第89058795號書函規定辦理,亦即61年12月27日至84年6月30日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年資,且經各機關列冊送銓敘部備查有案者,始予採計。
四、 另依據銓敘部100年7月6日部退四字第1003405668號書函,教育部於該段期間所聘(僱)之專任運動教練如其學歷為國內外大學體育學系畢業以上者認定為聘用人員,其進用皆經銓敘部登記備查。
五、 綜上,旨揭教師前擔任高雄市某國小專任運動教練時之學歷為臺北體專畢業,其定位為約僱人員,且未經銓敘部登記在案,故其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服務年資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