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電子煙回收桶」之資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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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 公告單位 | 訓導組長 | |||||||||
| 日期起迄 | 2026-09-24 00:00~2027-10-0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9-24 16:16:43 | |||||||||
| 訊息內容 |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 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 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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