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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8日修正國民中小 學 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獎勵標準如下: (一)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 : 1、通過當年度及當學年度臺灣台語中高級或高級認證(B2 或C1等級),嘉獎一次;通過專業級認證 (C2等級) , 嘉獎兩次。 2、通過當年度及當學年度客語初級或中級能力認證,嘉 獎 一次;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嘉獎兩次。 3、通過當年度及當學年度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初 級、 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一次;通過原住民族語語 言能力 認證高級、優級者,嘉獎兩次。
(二)本縣學校團體報名人數30人以上時,依報名人數獎勵學 校 承辦人員 : 1、團報人數30人至60人:嘉獎一次1人及獎狀3紙。 2、團報人數61人至90人:嘉獎一次1人及獎狀5紙。 3、團報人數91人以上:嘉獎一次2人及獎狀6紙。 三、實施期程及申請方式: (一)每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至學年度結束日(翌年7月31 日)。 (二)申請方式為當學年結束後2週內,由學校填妥獎勵清冊, 併同教師語言認證通過證書影本寄送至本府承辦人辦 理,並將電子檔寄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備查。 (三)學校團報人數敘獎部分於教育部公布名單後另案函知學 校 辦理。 四、檢附彰化縣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獎勵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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