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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於112年7月7日公告「彰化縣登革熱防疫措施」,請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措施一起防範登革熱。
一、依據本府112年7月11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268975號函及傳 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38 條、第67條及第70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第29 條、第30條、第31條及32條辦理。 二、執行時間:自112年7月7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執行對象: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四、登革熱高風險區:彰化縣。 五、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為預防登革熱疫情發生及擴散,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 (含側溝、屋後溝、樓梯間、共同走道、開放空間、退 縮空地、防火巷、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
水容器等孳生源,避免病媒蚊孳生。如未主動妥善管 理、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導致孳生病媒蚊幼蟲(孑 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 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陽性病例 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400公尺範圍 內之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經通 知或公告後,應主動清除孳生源,並接受防疫人員執行 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及相關防疫措施。如未主動妥善管 理、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導致孳生病媒蚊幼蟲(孑 孓)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 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登革熱疫 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配合 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措施。如拒絕、規避、或 妨礙主管機關所為之各項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 措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
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登革熱疫 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配合 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措施。如拒絕、規避、或 妨礙主管機關所為之各項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 措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 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登革熱疫情發生時,主管機關有進入本縣公、私場所從 事防疫工作之必要,經通知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如執行病媒蚊 孳生源檢查、室內外噴藥防治、登革熱危險警示區旗
幟、禁止進入及封閉場所等),不得拒絕、規避、或妨 礙;空屋、空地或不在戶經通知或張貼通知未到場者, 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如拒絕、規避、或
妨礙主管機關之防疫工作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 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五)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前述事 項者,主管機關得限令期改善外,屆期未改善者,按次 處罰之。如經裁處罰鍰者,仍未能於期限內清除妥善, 本縣得依法強制執行清除作業,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 本縣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 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六、檢送「彰化縣登革熱防疫措施」公告一份。 七、旨揭公告請行政處惠予協助刊登於「彰化縣政府公報」, 並張貼於縣府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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