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受理11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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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一般公告 |
| 公告單位 | 幹事 蕭怡欣 |
| 日期起迄 | 2023-03-17 00:00~2023-03-24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17 15:19:48 |
| 訊息內容 |
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召集規則。 二、「兵役法」第41條。 三、「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四、「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章。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 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一)公告:民國112年3月17日至4月16日。 (二)宣傳:民國112年3月17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五、受理單位: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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