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函轉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業經民國113年3月28日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一案。 |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5-06 00:00~2024-05-1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06 14:03:25 |
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4月26日部退三字第1135691363號函辦理。 |
二、 |
查退撫法第17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年滿60歲,應准其自願退休,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55歲,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其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並由銓敘部每5年檢討1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
三、 |
本案經該部擬具書面檢討報告函陳考試院旨揭會議審議後,決議仍予維持,檢附原函影本1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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