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為紓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行政院於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訂定「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嗣後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為因應少子女化、高齡化社會趨勢及實務執行情形,增訂「產後護理貸款」之貸款項目及檢討「長期照護貸款」之照護對象年齡等規定,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申請產後護理貸款。(修正規定第二點)二、增訂產後護理貸款之貸款項目。(修正規定第三點)三、增訂產後護理貸款之申貸條件,並修正長期照護貸款之照護對象年齡、明定照護費用項目,及修正傷病醫護貸款之申貸額度基準。(修正規定第四點)四、申請育嬰貸款者,得於子女滿三足歲前提出申請。(修正規定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