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宣導: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將屆,為落實公務人員(含教師兼行政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請依來文說明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Q&A 專輯辦理,以免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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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2-08-30 00:00~2022-09-06 23:50 更新時間: 2022-08-30 13:30:32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15483981號書函辦理。 二、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111)年8月18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月29日至9月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11月26日併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學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四、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五、又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依中立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另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六、另為利各機關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參,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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