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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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2-06-21 00:00~2022-06-28 23:50 更新時間: 2022-06-21 13:50:29 |
訊息內容 |
一、配合性工法 及 其施行細則 規定 將陪產假更名為 陪產檢及陪產假, 並由 五日 增 為七日 及 明定 陪產檢 之 請 假 應於配偶 懷孕期間為之 ,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 ;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 等 依規定 申請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 時 ,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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