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2-06-21 00:00~2022-06-28 23:50 更新時間: 2022-06-21 13:50:29
訊息內容

一、配合性工法 及 其施行細則 規定 將陪產假更名為 陪產檢及陪產假, 並由 五日 增 為七日 及 明定 陪產檢 之 請 假 應於配偶 懷孕期間為之 ,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 ;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 等 依規定 申請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 時 ,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參酌 性工法第十 五 條 第三項 及第二十一條 規定,明定 教師 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 診斷書。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配合 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及 第十 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