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受理11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 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5、6章。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
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10年4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止。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0年 3月15日至110年 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0年 3月16日至110年 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0年 9月 1日至110年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登記合格證、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行
政人員要送)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0年者):聘書、前次核
准處理名冊影本。 五、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六、附 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0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