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3035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10-19 00:00~2026-10-26 23:50 更新時間: 2026-10-19 16:03:56
訊息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之二修正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經持續追蹤教育現場實務運作並蒐集相關意見,為兼顧兒童與少年最佳利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教育專業及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使處理機制更臻周延,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之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學校接獲檢舉,教師行為顯屬第四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應予結案,學校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 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顯屬第四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者,應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名稱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名稱為現行名稱及全文後,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經持續追蹤教育現場實務運作並蒐集相關意見,為兼顧兒童與少年最佳利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教育專業及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使處理機制更臻周延,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之一,定明因員額編制、為偏遠地區學校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學校派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者,始得派校外人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