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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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10-12 00:00~2026-10-19 23:50 更新時間: 2026-10-12 11:33:00 |
| 訊息內容 |
茲以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已有不同,爰配合上開規定之修正,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如:同會計年度或同學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例如:某甲114年於A機關任職,並於1月10日至3月31日任約用人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4月1日至7月31日任約僱人員,相當委任第五職等;8月1日至12月20日任聘用人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上開任職期間得合併採計,並得於擔任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下時採計提敘俸級)。前開銓敘部95年3月3日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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