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受理115(116)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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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3-13 00:00~2026-03-20 23:50 更新時間: 2026-03-13 08:54:59 |
| 訊息內容 |
主旨:公告受理115(116)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六章。 四、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一)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止。 二、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5年3月11日至115年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5年3月11日至115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5年8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 三、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登記合格證、退伍令、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四、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五、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民國116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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