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送考試院114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 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 對照表各1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2-30 00:00~2026-01-06 23:50 更新時間: 2025-12-30 10:02:12
訊息內容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將另予考績之「連續」任職要件,修正
為「累計」任職,明定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方式,並配合公務
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以「法人」用語含括借調之各法人類型,另
將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納入應隨時辦理另予考績之情形。(修正
條文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
二、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增列公務人員請身心調適假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並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增列受撤職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予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明定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適用範圍及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五、配合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增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要件,增訂記一大過之概括性要件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配合銓審互核實施辦法之修正,刪除各機關應將考績清冊送審計機關查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七、修正各機關應以書面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核發考績通知書。(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八、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