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勞動部114年12月1日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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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2-13 00:00~2025-12-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12-13 16:30:39 |
| 訊息內容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按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釋,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给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該解釋令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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