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含資料薦送自主檢核表及推薦表(個人及團體)及具體感人事蹟格式)1份,請校教師踴躍參加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2-13 00:00~2025-12-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12-13 13:35:21 |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10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145901410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計畫(下稱實施計畫)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 三、考量本府審查作業及後續送件資料補充所需時程,請各校於115年1月16日(星期五)前將相關資料(紙本及光碟)逕寄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信封請註明杏壇芬芳獎),以送達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 四、推薦資料報送方式,說明如下: (一) 請依附件填表說明填寫,推薦資料請檢送一式4份(4份皆為正本,含推薦表、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及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之會議紀錄影本為證)。推薦表電子檔及佐證與參考資料燒錄成光碟,檔名為OO學校OO師杏壇芬芳獎申請資料。 (二) 按實施計畫第5點規定:「具體感人事蹟應以A4紙張雙面列印,字體採標楷體、字體大小12號、行距採單行間距,其內文及附件佐證資料頁數,不包括封面及封底,合計不得超過15頁;未符規定者,恕不受理」。推薦表請單獨1頁列印,以燕尾夾固定,切勿膠裝,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五、檢送相關資料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