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2-04 00:00~2025-12-11 23:50 更新時間: 2025-12-04 11:13:03
訊息內容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  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  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