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9-22 00:00~2025-09-29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22 15:31:08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理。

三、檢送原函影本、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 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各1份。

 

 

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

因應港澳情勢變化,請提醒所屬人員前往港澳視需求辦理通報作業:

(一)因公務赴港澳:得由承辦單位或機關視需要(如:出席重要會議或活動涉機密性或有影響人身安全之虞)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函報陸委會,由該會提供必要協助。

(二)非因公赴港澳: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者,得於行前至至陸委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網頁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以利該會掌握赴港澳國人動態及提供急難救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