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附件2至附件7、附件7之1、附件7之2、附件10至附件1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9-17 00:00~2025-09-24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17 14:07:03
訊息內容

若對本案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電話:(02)7736-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