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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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9-08 00:00~2025-09-15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08 09:52:21 |
| 訊息內容 |
一、旨揭解釋令核釋略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所定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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