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重申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落實督導人員離職前,確實辦妥業務交接等事宜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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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5-23 00:00~2025-05-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23 11:36:44 |
| 訊息內容 |
一、依本府114年5月20日主管會報裁示事項辦理。 二、按組織分層規定,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府內各處(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負轄屬員工工作調度、指揮監督及進用離職之審核責任。又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意旨,業務移交應確實辦理,並由各機關單位督導之;業務或財務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移送懲戒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茲因確實移交之重要性攸關相關業務後續之執行,爰重申如下: (一) 公務人員:各機關單位知悉人員確定退(調/離)職日時,或收受人員調離職派令等文件時,即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督導人員確實辦理移交事宜。 (二) 聘僱人員及臨時約聘僱人員:渠等與公部門為契約聘僱用關係,請各機關單位於契約簽訂前,依業務需要及人事管理等,覈實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應遵守事項及違反契約之相關處置方式。 四、請各機關單位落實督導人員離職交接事宜,各項移交事項請至遲於調離職日或契約終止日之一個月前即規劃辦理,倘遇移交問題,亦請各層級主管人員即時輔導協助解決,俾業務運作無礙,倘有違失,相關人等(含主管)均須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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