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案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10-11 00:00~2024-10-18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11 08:35:14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2622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或第18條第1項情形者,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復依解聘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至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 四、再依解聘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其他調查專業人員;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皆通過培訓且具備調查專業能力。 五、承上,請各校視個案件實際情形聘任符合資格之人員,以適切進行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