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113年8月26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9-02 00:00~2024-09-09 23:50 更新時間: 2024-09-02 13:51:28
訊息內容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一、為因應香港及澳門相關國家安全法規之訂修,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行前請查閱大陸委員會網頁相關資訊,預為瞭解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對人身安全及權益可能之風險。
    (二)因公務事由在港澳辦理活動或會議應妥為規劃,避免涉及敏感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必要時,得徵詢大陸委員會意見。
    (三)因公務事由應邀赴港澳參與活動或會議,應詳細瞭解邀訪或主辦單位性質及屬性、對我方稱呼、活動安排及相關細節,避免涉及敏感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必要時,得徵詢大陸委員會意見。
    (四)應留意遵守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公務資料、物品、檔案等,非屬於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相關者,勿攜往港澳。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勿存放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無關之公務檔案、機敏檔案等。
    (五)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之資料、物品、檔案、書籍、報章及期刊等,建議勿攜往港澳。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媒體,亦建議勿存放相關之檔案、資訊、照片、影片等,以避免遭遇風險。
    (六)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原則上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亦宜盡量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
    (七)通報作業:
    1、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所定之人員赴港澳,應依該作業要點規定通報大陸委員會。
    2、前目以外其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該人員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應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八)涉國家安全或機敏之機關(構)人員,除因公務事由或特殊情形外,建議避免前往港澳。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在港澳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中國大陸或港澳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並請提高警覺避免公務資料及物品遭竊取或搶劫。
    (二)留意可能遭港澳政府指控違法之言論,及避免接近或進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鄰禁地之處,以確保人身安全。
    (三)注意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宜結伴同行,避免前往出現抗爭、集會遊行地點,或單獨前往陌生、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四)如遭遇中國大陸或港澳之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搜索或盤查詢問,得通知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
    (五)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主辦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
    (六)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避免非必要私人行程,並避免與可疑人士接觸。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不宜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七)倘遇媒體詢問採訪,未獲授權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八)如有需要,得與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保持密切聯繫或請求協助。
    五、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者,如遭刺探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事項;公務資料、物品遭竊取或搶劫;遭遇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搜索、盤查詢問;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遭主辦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等,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並請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六、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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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縣政府 函-1.pdf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pdf
  • 行政院 函.pdf
  • 彰化縣政府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