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12-06 00:00~2023-12-13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06 10:50:58
訊息內容

依處理原則第2條規定

 

略以,公務員持有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