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3-11-03 00:00~2023-11-10 23:50
更新時間: 2023-11-03 12:59:35 |
訊息內容 |
查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665號函略以,旨揭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其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標準如下: |
1、 |
病故、意外或自殺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含加給,給與13.5個月之一次給與。 |
2、 |
因公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含加給,給與27個月之一次給與。 |
(二) |
殮葬補助費:依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之俸額計算,發給7個月之一次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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