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單位)受理申訴事宜,檢送「彰化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涉及職場霸凌處理流程」1份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3-10-30 00:00~2023-11-06 23:50
更新時間: 2023-10-30 11:35:00 |
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4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函辦理。 |
二、 |
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參照112年8月16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定,就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 |
三、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指導監督權限之業務管理單位或上級管轄機關受理申訴事宜,說明如下: |
2、 |
本府民政處:受理本縣戶政事務所及本縣鄉鎮市公所申訴案。 |
5、 |
本府教育處:受理本縣各級學校、家庭教育中心及教育網路中心申訴案。 |
6、 |
其餘逕由上級管轄機關受理所屬機關申訴案(例如:本縣衛生局受理本縣衛生所申訴案) |
(二) |
各機關(單位)處理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置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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