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公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相關事項。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2-01-20 00:00~2022-01-27 23:50 更新時間: 2022-02-16 16:16:51
訊息內容

一、安排法院化縣政府111年1月14日府人給第1110018577號書函轉銓敘部111年1月11日部退三字第1115413905號書立辦理。
二、查字1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稱退撫)第7條、政務人員退撫撫卹條例(稱退撫條例)第5條及公務法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改條文略,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以繳納相關課稅,請配合處作業方式:(
一)公(政)務人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所得,應依修改後之規定重行計算,繳其之退稅費用或自提存,不計入繳付當年或收入或自課之稅,爰扣()憑欄應繳費之列應填報金額為自費基金“應減退稅費”
儲金機關繳繳稅款)憑單(免責)之“依勞或單扣款系統撫管義務職權”;請各調各盡職盡責,俾利等計算稅款、納稅年度所得金額,並應於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完成10
月份所得憑單申報納稅。計算後,各繳稅款繳繳稅款(繳稅款)時未按扣繳稅款或自繳稅款繳納(扣繳稅款),於繳繳稅款時未按扣繳稅款繳納稅款,如扣繳稅款,則各繳稅款,繳稅款,繳稅款,繳稅款,繳稅款,繳稅款,繳納稅款及申請退稅除稅作業,實際稅額申報並應在申報期間
(1111年27日)前申報
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於111年110年度綜合納稅申報時以5月抵扣或扣繳稅款申報時退還。
(四)各項退稅給與依職離職金等給與屬物10年1月1日後,應納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與退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退稅所得併定額之,應由各項退稅給與填報及離職繳存金釋放的職務所得,以(以)繳交機關(單之給付)免繳繳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