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所具113年(含)以前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年資,於考績法第11條及本細則第12條之1規定修正生效後,均得作為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如符合修正後之升等條件者,機關得視其職務依規定辦理考績升等,其生效日期應為114年11月21日(含)以後(可參見案例說明G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