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李念穎
日期起迄 2026-01-07 00:00~2026-01-14 23:50 更新時間: 2026-01-07 16:40:28
訊息內容

【修正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等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十萬元。考量上開經費均由公務預算支應,爰配
合修正現行生育補助之限制欄二規定,明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
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