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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李念穎 |
| 日期起迄 |
2025-12-09 00:00~2025-12-16 23:50
更新時間: 2025-12-09 16:39:08 |
| 訊息內容 |
| 一、 |
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 (一) |
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
| (二) |
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 (三) |
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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