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彰化縣衛生局將於今(113)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辦理菸害防制稽 查,現場稽查違規者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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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蕭秋貴 |
日期起迄 | 2024-10-11 00:00~2024-10-18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11 15:12:23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且應於場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40條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至5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