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請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並請將學生 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衛生單位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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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蕭秋貴 |
日期起迄 | 2023-12-07 00:00~2023-12-14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07 13:57:29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69426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本縣衛生局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