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112學年度個人、團體及機構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
---|---|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註冊組長 郭乃瑜 |
日期起迄 | 2023-02-16 00:00~2023-02-2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2-16 10:24:29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非學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每年申請時段為4月1日至4月30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開放個人、團體及機構申請實驗教育計畫。 三、欲申請112學年度起之實驗教育者,請至「彰化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平台)申請,系統開放時間如第二點時段,網址為:https://www.expedu.chc.edu.tw/years/1121/templates,請務必留意平台開放申請時段,逾期則無法提出申請。 四、請【初次申請實驗教育者】先申請實驗教育平台帳號後留下【聯繫電話】,俟本府電話確認並通過帳號查核後,申請人得於申請日後第2個工作日逕登入平台,依照平台指示填寫資料並下載相關表件,表件繕寫完成後請至實驗教育平台,以線上提交申請書方式辦理,但申請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團體者另應送1份正本紙本計畫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至本府。 五、倘申請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及其他欲與學校合作,請申請者(家長)與學校務必填妥配合事項及模式,並敘明成績評量方式及評量人員等事項且簽妥協議書或合作書,以免造成雙方困擾。 六、高中(職)一年級新入學學生欲依非學條例第16條與學校合作者,因4月底送計畫時尚未確定入學學校,故請特別注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計畫內實驗教育之「方式」應載明「預計與學校合作」、「內容」暫以申請人所預期之辦理內容撰擬、「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及「通篇」涉及合作學校未可得知部分,得暫予省略。 (二)申請與校合作之學生分為非續招學生及續招學生兩軌:
(三)請學生在開學日前未獲與校合作計畫許可函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直至合作計畫獲許可後始得依合作計畫辦理。 七、於實驗教育平台開放前,相關申請表件下載可至彰化縣教育處新雲端—業務專區—檔案下載—02學管科-非學型態實驗教育,網址: https://www.newboe.chc.edu.tw/open_file/&2。 八、有關實驗教育申請辦理詢問,請洽本府實驗教育承辦人李小姐,電話:04-75318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