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有關師鐸獎獲獎人員涉「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之相關處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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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李宜燕 |
日期起迄 | 2022-02-17 00:00~2022-02-20 23:50 更新時間: 2022-02-17 10:33:48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350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略以,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各校所屬獲獎人員其消極條件之事實認定及調查結果函報本府撤銷或廢止前,應依前開規定函知處分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事證或敘明理由等相關意見,如逾期限未提出意見,或所述意見經審閱後仍不可採者,則依本要點規定併同調查結果函報本府層轉教育部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