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本府各機關假日辦理活動,工作同仁申請加班(出差)之補充規範,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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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 林玉珊 |
| 日期起迄 | 2019-03-26 00:00~2019-06-26 00:00 更新時間: 2019-03-26 16:50:27 |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8年3月12日第10次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旨案考量公務人員奉派於假日加班,屬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請領加班費,其加班時間以經主管依規定覈實指派實際執行職務時間計算。 三、假日辦理活動之單位(機關),應由單位(機關)視舉辦活動之性質、地點及時間,統一規範以加班或出差擇一方式申請,並應附活動行程表及工作人員任務表,覈實以實際活動時間申請加班(出差)時數且工作人員人數不得寬濫。 四、假日辦理活動,工作人員如係以加班方式申請,應於預算額度內支領加班費;而加班補休之期限,得於活動次日結束後一年內補休完畢。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