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縣府有關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 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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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輔導室 |
| 公告單位 | 特教組長 蔡采璇 |
| 日期起迄 | 2025-10-16 00:00~2026-06-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16 16:19:10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91295號函轉教育部114年9月8日臺教學(四)字第1140093121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2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137號函辦理。 (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 (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 三、依據前開決議,係基於兼顧多數人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使用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作為行動輔具之權益下,對於使用範圍予以規範;惟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故即使身心障礙者使用不符前開規定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仍應提供其他替代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出公共設施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