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檢送「中華民國114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第1次修正)」1份 |
|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教學組長 蔡邑庭 |
| 日期起迄 |
2025-05-27 00:00~2025-06-03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27 14:51:02 |
|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5月22日府授教終字第1140144309號函辦理。 |
| (一) |
修正第肆點第5款第4目規定:「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試辦讀者劇場除外),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
| (二) |
修正第伍點第1款規定:「個人賽:114年11月22日至23日(星期六、日)2天舉行。」 |
| (三) |
修正附件7-「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第1點:「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者,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試辦讀者劇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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