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彰化縣113學年度第2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自114年3月1日至114年3月15日止受理申請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助理員 蔡淑玲
日期起迄 2025-02-17 00:00~2025-03-15 23:50 更新時間: 2025-02-17 16:23:00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現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學校自強學生,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1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1份。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請於一年級下學期始提出申請。
(二)本獎學金須經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申請學生之權益。
(三)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員職章。
(四)本獎學金名額有限,請申請學校先行初審,各類組的每校送件數,以不超過該類組的錄取名額10%為上限。國小組每校送件數上限22位;國中組每校送件數上限22位;高中職組每校送件數上限6位;大專院校組每校送件數上限6位;研究所組每校送件數上限1位。

五、請符合申請資格者,於3月7日前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交至教務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