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113年7至12月兒少無照駕駛違規初、累犯之可能原因及相關輔導作為情形調查表1份。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生活教育組長 林谷風
日期起迄 2024-12-26 00:00~2025-01-02 23:50 更新時間: 2024-12-26 14:01:45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8244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3年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治協調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旨揭調查資訊請依校安通報系統、各縣市校外聯巡或警政單位函知之偏差行為通知書等資料查填。
三、 為降低學生無照駕駛違規情形並保障學生生命安全,請貴校加強以下事項:
(一) 加強學生之法制教育及輔導作為,並配合各類集會或課程時,適切運用交通法規、意外事件案例及防禦駕駛等資訊,向學生持續教育宣導與輔導,俾強化學生交通安全及法紀觀念,防止憾事及違規(法)事件發生。
(二) 請學校鼓勵年滿18歲之學生踴躍參加交通部補助機車駕訓培訓考照政策,以培養正確機車安全駕駛知能。
(三) 鼓勵學校教師參考「交通部168交通安全入口網」、「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台」、「教育部教育雲」、「教育部磨課 師」、「交通部交通安全教材手冊」及「國教署交通安全 補充教材手冊(高中篇機車騎乘安全篇)」等教學資源, 結合部定課程或校訂課程時使用,以豐富教材內容。
(四) 請貴校針對是項違規之學生落實相關教育及輔導作為,以防違規情事再犯,並請轉知家長為維護學生安全,與學校配合共同約束並嚴禁子女無照騎機車,以期保障子女生命安全。
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未滿18歲駕駛人,除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新臺幣1萬2,000元至2萬4,000元之罰鍰,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