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文轉知:「黃梔」、「黃槴」-「槴」為誤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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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謝維杰 |
| 日期起迄 | 2024-09-16 00:00~2024-11-2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9-16 08:44:07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30355095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為民眾函詢「黃梔」、「黃槴」是否為同一物種之合法名稱,經研析「梔」為正確之用字,「槴」為誤用,請貴校確認所管網頁或相關資料之用字正確性並轉知教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3年9月10日府農林字第1130345635號函辦理。 二、根據Flora of Taiwan, vol. 4 (1978)及Flora ofTaiwan, ed. 2 vol. 4 (1998)之描述,臺灣原生之黃梔屬植物僅1種,即山黃梔(Gardenia jasminoides J.Ellis)。 1999年時,為方便一般讀者閱讀而出版的「臺灣維管束植物簡誌第四卷」,誤將黃梔屬誤植為「黃槴屬」,山黃梔誤植為「山黃槴」,此後部分書籍或網站因參考引用,致此錯誤中文名持續造成影響。 三、根據教育部「異體字字典」之說明,「槴」音同「戶」,是指藉書具或取魚具。槴字本意與梔字本意相去甚遠,為避免錯誤資訊擴散,請貴校參酌,相關文宣、契約或網頁如有誤用處,惠予修正。 四、有關「山黃梔」更多說明,請參考臺灣野生植物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