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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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訓育組長 鍾佳玲 |
| 日期起迄 | 2024-07-17 12:00~2025-07-24 23:50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42652號函辦理。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 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故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