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32條規定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二、補助對象:(一)低收入戶之子女(含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二)不含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子女、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三)若同時具備上述二項雙重身分,請擇優請領(例如:低收入戶之子女資格兼具身心障礙學生資格)。三申辦檢附資料:(一)低收入戶之子女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及「戶口 名簿」。(二)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證明:「家長身心障礙證明」及「戶口名 簿」。四、為避免資源浪費,本補助案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相關補助,若經查獲重複請領之情事,除追繳 本補助款外,亦將追究相關承辦人員之責。(一)旨案僅補助議價範圍之教科書,不包含參考書等補充教材或特教生之學習輔具。(二)為減輕符合本案補助對象之家長負擔,請貴校先行墊付本案款項,俟經費核定撥付後再行歸墊轉正。五、請符合申辦資格者,於113年2月22日(星期四)前將資料備齊送至教務處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