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請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並正確戶籍資料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李宥承
日期起迄 2023-10-12 00:00~2023-10-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10-12 08:48:29
訊息內容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三、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四、按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五、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